(2017)赣048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江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94号原告罗某。被告江某1。原告罗某与被告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0年底原、被告相识后同居。原、被告于××××年××月××日生女儿江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江某3。婚后因被告存在赌博、家暴的恶习、且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60000元。三、婚生女江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江某3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某1户籍所在地为都昌县,因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共青城市,本院对该案无权管辖。故都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亦要求将本案移送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都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熊奇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