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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素坤与东丰县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坤,东丰县粮食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3号原告刘素坤,女,1951年6月20日生,住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粮食局,住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崔青东,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坤与被告东丰县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秀江审 判 员  徐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