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素坤与东丰县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坤,东丰县粮食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3号原告刘素坤,女,1951年6月20日生,住东丰县。被告东丰县粮食局,住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崔青东,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坤与被告东丰县粮食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坤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付),结案时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秀江审 判 员 徐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