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与汪卯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汪卯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053号原告: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交鱼村。管理人: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大安巷2号。负责人:简阳,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卯祥,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诉被告汪卯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以下简称白岩公司)和管理人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租金723108.22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其他费用266958.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汪卯祥在1999年5月至2008年7月期间,共欠原告的承包金723108.22元和原告垫付的其他费用266958.45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经本院审查认为,2008年12月25日,本院受理白岩公司破产案。2009年2月18日,本院在(2008)石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定石柱县经贸委、财政局等十二个单位为管理人,并以石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宣告白岩公司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12年3月29日,本法院以(2008)石法民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白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可见:白岩公司破产案件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是十二个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白岩公司在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就不再称为债务人而称为破产人。管理人代表破产人进行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者保留部分清算组成员。”本案的清算组,没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同意其保留,以清算组的名义提起本案的诉讼,证据不充分。综上,白岩公司、白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均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白岩公司的破产清算组作为本案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人民法院同意保留,故白岩公司的破产清算组不能取得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管理人四川三峡能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白岩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370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