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鹏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鹏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鹏,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被该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耿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伍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鹏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钦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鹏及辩护人耿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沈鹏因与唐某兵发生矛盾,遂与黄某(另案处理)商议同唐某兵以打架的方式解决,当日18时许,由黄某邀约社会闲散人员,由被告人沈鹏驾驶面包车运送参与斗殴人员及钢管、砍刀等械具,唐某兵邀约张某、邓某,4、孙某等人,双方持木棍、砍刀等械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东郡小区B区侧门处聚众斗殴,致张某等人受伤。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某,4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等证据,证人唐某兵、邓某,4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沈鹏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鹏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该案民间纠纷引起,沈鹏未参与策划,没有实施斗殴行为,只是开车送他人斗殴,系从犯;2.实施斗殴的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3.沈鹏认罪态度好,并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晚,黄某(另案处理)因与唐某兵发生矛盾,黄某邀约他人与唐某兵进行了打斗,后黄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沈鹏,称沈鹏的女朋友当晚和唐某兵一起在江边,并称已将唐某兵打了一顿。次日,被告人沈鹏开车接到黄某并一起吃饭,被告人沈鹏向黄某打听其女朋友与唐某兵在一起的情况;此间,唐某兵电话联系黄某,约架解决纠纷。后黄某邀约了社会闲散人员,由被告人沈鹏驾驶面包车运送参与斗殴人员及钢管、砍刀等械具,唐某兵邀约张某、邓某,4、孙某等人,双方持木棍、砍刀等械具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东郡小区B区侧门处聚众斗殴,致张某等人受伤。当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沈鹏抓获,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某,4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查明,2017年3月2日、3月22日,沈鹏先后向张某、邓某,4赔偿损失20000元、3500元,并取得张某、邓某,4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等证据;2.证人唐某兵、邓某,4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沈鹏的供述和辩解;5.收款收条、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鹏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据各参与人的行为、作用、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被告人沈鹏虽参与聚众斗殴,但未实际殴打他人,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起,且被告人沈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属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沈鹏的刑期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文审 判 员 谭必荣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