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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国香、张正中、张正华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香,张正中,张正华,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郑国香,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正中,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正华,男,199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国香、张正中、张正华与被执行人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熊水红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和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水红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超& # xB;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