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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4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41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李木耳村南。法定代表人许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兰田,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新北建华北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4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魏士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兴路东侧直属库西侧世纪花苑2期商贸楼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现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河市东风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魏士仲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区建兴路东侧直属库西侧世纪花苑2期商贸楼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