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与朱怀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朱怀放,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朱怀放,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朱怀放,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朱怀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28号原告: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水晶华府一楼。主要负责人:崔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怀放,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与被告朱怀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上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