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娥诉被告林强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娥,林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62号原告:兰娥,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利,凤城市通远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强,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原告兰娥诉被告林强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兰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娥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