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饶金连与廖银霞、钟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金连,廖银霞,钟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1803号原告:饶金连,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宁县。现暂住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麟,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廖银霞,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钟光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金连与被告廖银霞、钟光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金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麟、被告廖银霞、钟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金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廖银霞、钟光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黄金项链丢失损失共计32307.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18时30分左右,饶金连饭后去散步,路过廖银霞家门口时,因廖银霞家的狗对着饶金连吠叫引发俩人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廖银霞、钟光明造成饶金连头部左枕部裂伤,大量出血,并导致饶金连项链丢失。事后饶金连在建宁县医院住院治疗18天。廖银霞、钟光明的行为导致饶金连人身受伤、财物丢失及精神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赔偿饶金连32307.9元的经济损失。廖银霞、钟光明辩称:1.饶金连蓄意砸他家养的宠物小狗才引发口角,并先动手打了廖银霞,事情是饶金连引起的,饶金连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钟光明只是劝架没有参与打架,应当驳回饶金连对钟光明的诉讼请求;3.部分赔偿不合理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其福州协和医院产生的费用属于饶金连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赔偿;误工费按200元每天计算没有依据;饶金连的伤情根本不需要住院,不需要补充营养,更无需护理,故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赔偿黄金带坠项链损失没有证据。饶金连围绕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饶金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医疗费发票三张、住宿费发票二张、交通费发票四张、入院记录一份、出院记录一份、MRI检查报告单一份、建宁县医院疾病证明书二张、鉴定意见告知书一份、登亮金银首饰行信誉卡一张。另,本院依法向建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饶金连、廖银霞、钟光明、钟佳良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廖银霞受伤部位照片七张、检查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调解笔录一份。本院组织了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饶金连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廖银霞、钟光明只对证据:登亮金银首饰行信誉卡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仅这一个收款凭据不能证明饶金连有丢失项链,廖银霞、钟光明对其它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饶金连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本案经审理,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一、钟光明是否有参与打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廖银霞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有关钟光明劝架的陈述可与饶金连有关头部在墙角磕伤的陈述相印证,证实钟光明对饶金连的头部磕伤存在较大过错,依相关法律规定,钟光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否应计算并赔偿金项链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项链是否丢失,饶金连只提供了《登亮金银首饰行信誉卡》来证明,该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也能证明金项链购买时的价格,但不能证实存在丢失的事实,且廖银霞、钟光明对丢失的事实亦不认可。该项赔偿请求饶金连举证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去福州检查是否必要,是否属于扩大损失的范围。饶金连在建宁县医院住院期间,未经建宁县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自行前往其它医院作MRI检查。结合饶金连的伤情,本院认为,该MRI检查非医嘱,且没有检验结果报告,应认定为饶金连擅自扩大的损失,相关费用由饶金连自行承担。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8月2日18时30分左右,饶金连饭后去散步,路过廖银霞家门口时,因廖银霞家的狗对着饶金连吠叫引发俩人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钟光明劝架但行为存在不当,致饶金连头部不慎磕到墙角,造成头部左枕部裂伤,大量出血,经建宁县公安局鉴定,认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饶金连在建宁县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6059.5元。另,廖银霞在打架过程中也多处被打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饶金连与廖银霞、钟光明因不能理智冷静地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发生口角并打斗,致使饶金连人身遭受损害,饶金连因伤住院治疗,廖银霞、钟光明应承担其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饶金连的损失有:医疗费6059.5元;误工费1731.3元(18天×35107元/年);护理费1731.3元(18天×35107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天);营养费酌定500元。以上损失合计1092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起因饶金连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廖银霞、钟光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饶金连主张金项链丢失没有足够证据证实。综上所述,饶金连要求廖银霞、钟光明赔偿在建宁县医院住院冶疗的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饶金连要求赔偿去福州冶疗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以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要求赔偿金项莲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饶金连自己存在过错,适当减轻廖银霞、钟光明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廖银霞、钟光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饶金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总额中的80%(10922.1元×80%)计8737.7元;二、驳回饶金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廖银霞、钟光明负担100元,饶金连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清歌附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