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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中峰、李丛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峰,李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陈中峰,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丛安,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中峰与被执行人李丛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丛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