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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1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清波,行长。被申请人曹进明,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1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08121311。被申请人倪敬凤,女,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1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5161264。被申请人倪敬平,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271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909101239��被申请人杜念玲,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271号,居民身份号37282219691018000X。被申请人李均安,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80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02161215。被申请人朱清芹,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林孟场村80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1301266。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欠其公司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不还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名下的账户银行存款68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进明、倪敬凤、倪敬平、杜念玲、李均安、朱清芹名下的账户银行存款68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祥开审判员  田学栋审判员  陆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