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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晓涛申请执行陈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涛,陈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涛,女,1968年3月27日,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陈学林,男,1981年03月05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刘晓涛申请执行陈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学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晓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学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晓涛购车款42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款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学林系盘县普古彝族苗族乡文阁小学教师,在普古彝族苗族乡中心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5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学林在普古彝族苗族乡中心校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165.00元,直至扣足人民币4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