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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任都林诉高艳红、高艳芬、杨彬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都林,高艳红,杨彬富,高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34-2号申请执行人任都林,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天亨小区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高艳红,女,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邮政家属区。被执行人杨彬富,男,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邮政家属区。被执行人高艳芬,女,地址鄂前旗敖镇巴音小区7-1-101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任都林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艳红、高艳芬、杨彬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任都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