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建文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77号罪犯徐建文,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建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0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9日又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建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文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