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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幸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幸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2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负责人成良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小琴,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与被告幸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