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珍申请认定王文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珍,王文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44号申请人:王文珍,女,汉族,1956年5月1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王文林,男,汉族,1944年1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王文煜(系王文林之兄),男,汉族,1934年3月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王文珍申请认定王文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文珍称,被申请人王文林自1978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以来,多次住院治疗,1992年后开始住在青龙山精神病院,后来又出院,自从母亲于1996年去世后,王文林病情复发就一直住在青龙山精神病院,目前他意识并不清楚,故申请宣告王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王文煜称,申请人王文珍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认定王文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文珍系被申请人王文林的妹妹。在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王文珍申请,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文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4月25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宁脑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文林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代理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梁莞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