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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杰明与许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明,许世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99号原告:李杰明,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世慧,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杰明与被告许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许世慧于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本案涉及借贷行为的基本案件事实应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涉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因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