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4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明春、辛金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春,辛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明春,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辛金国,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张明春与辛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辛金国位于灵寿县灵寿镇建设大街西侧东城小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金国位于灵寿县灵寿镇建设大街西侧东城小区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