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行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耿某某、泗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某,泗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8行终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泗水县中兴路00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焱,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峰,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征收评估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2日开始实施对包括原告耿某某所住房屋在内的考棚街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在考棚街张贴关于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同月15日,包括原告耿某某在内的十七名被拆迁人向被告寄送了选定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回复,被告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5日与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对征收区域房屋进行评估。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在考棚街张贴《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原告不服,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分户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报告》,2016年5月3日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对原告要求予以驳回,原告耿某某不服,于2016年5月5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信息,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鲁0881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耿某某按照其申请内容和形式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016年6月28日,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向原告耿某某公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告知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不存在。原告耿某某认为被告将所作的《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施用于其被征收房屋违法,于2016年9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审查的重点是,一、原告耿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房地产评估事项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委托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在张贴公布时,并未告知原告享有诉权,因此,原告认为该估价报告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原告耿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张贴《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公告,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在2年的期限内,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第十七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本案中,虽然原告耿某某所属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出台相关的房屋价值评估办法,但是根据国家征地拆迁实施精神,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属房屋进行评估,并没有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仅仅是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且该合同内容相对欠缺,不符合委托合同应载明事项。对于评估结果,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作为征收房屋的参考价值,并未向被征收人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亦不符合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告辩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因而不能以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所作《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耿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是,一、在实际操作中,被上诉人实施的《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不是协商,而是强制,实施对象包括全体拆迁户。二、被上诉人利用多种方式宣传上诉人是“钉子户”,把上诉人抹黑成无赖和社会对立面,侵害上诉人名誉,应当赔礼道歉。被上诉人泗水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一、被上诉人没有将《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适用于上诉人,被确认违法后更不可能适用于上诉人;二、上诉人所说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事实法律根据,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己在原审庭审中进行质证。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供自己收集的县长讲话、新闻播音内容和车载喇叭播音内容等。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耿某某主张的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当问题。根据目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关拆迁进度来看,被上诉人以《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为基础,与上诉人协商、做工作,但是并没有将《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强制实施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庭上也做出保证,《泗水县天下景城片区房屋拆迁咨询性估价》被确认违法后更不可能适用于上诉人。因此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就“钉子户”抹黑上诉人社会形象,侵害上诉人名誉,应当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诉讼标的是征收评估行为,上诉人要求的是侵害名誉、赔礼道歉,不是一个诉讼标的,虽然在拆迁工作当中有关联,但在诉讼中不宜合并审理。上诉人可以另行申请依法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耿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文审 判 员 王建春代理审判员 石智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