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晓东、徐志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东,徐志清,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47号申请人:赵晓东,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徐志清,男,44岁,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苏霞,女,45岁,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赵晓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西世纪花城5幢1单元1层1××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201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5万元,申请人准备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志清、苏霞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西世纪花城5幢1单元1层1××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字第××号)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