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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玉环县环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董西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环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董西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环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芦浦镇漩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玉平,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西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为松,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玉环县环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西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玉环县环岛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