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成套电器厂刘波与高勇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套电器厂,刘波,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力文,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709号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山铺镇恐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358XE。法定代表人:南东海,该厂董事长。原告:刘波,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风华、谢函晋,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胜利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1021910T。法定代表人:夏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力文,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高勇,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刘波与被告重庆利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力文、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成套电器厂、刘波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蒋兴平审判员 徐 东审判员 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