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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赵长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赵长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负责人任玉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建,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长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梁山县瑞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长建于2017年1月4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豫14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