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贺佩军、尤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贺佩军,尤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576号原告:王文祥,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贺佩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现地址不详。被告:尤仁义,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王文祥诉被告贺佩军、尤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建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根据原告王文祥提供的被告贺佩军基本信息,本院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贺佩军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祥应当提供被告贺佩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贺佩军地址无法通知贺佩军应诉,经本院查证后原告王文祥仍不能确定被告贺佩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祥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