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绍伦、叶武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绍伦,叶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绍伦,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武良,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董绍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8年6月离开永嘉到新疆奎屯市居住生活至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新疆奎屯市,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