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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战某与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孙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267号原告:战某,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战某诉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某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张某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息2分,被告孙某为该笔借款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5年3月1日张某出具的借据一枚,证明张某在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2分,被告孙某为该笔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事项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孙某为借款人张某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案外人张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孙某为借款人张��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人张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孙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未明确何种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某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告怠于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孙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战某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