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赵永宁、干树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赵永宁,干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解放路北厢巷,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服务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赵永宁,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农民。被执行人干树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永宁、干树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永宁、干树江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永宁、干树江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富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