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人:张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打工,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张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风华商贸小区3幢4单元8层左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0210**号)及对应的土地(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9第320703010-3-1**)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所有;将再尔夜市104、106摊位变更登记为��请执行人张某承租使用。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以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