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张善、唐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张善,唐运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04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负责人:陈茂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善,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唐运梅,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诉被告张善、唐运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玲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人民陪审员 程道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