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思强、王顺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忠,吴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忠,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思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思强于2015年10月一天,向被告人王顺忠提出利用王顺忠妻子王方所租赁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的“綦齿雪花围棋会所”门面,经营赌博机生意,被告人王顺忠表示同意。后二人共同出资,在该门面安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8人座捕鱼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且二人共同负责经营管理,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取赌资等。2016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捕鱼机两台。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两台共计16座捕鱼机属于赌博机。二被告人在经营期间共获利6000余元。2016年1月20日和25日,被告人王顺忠、吴思强分别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顺忠、吴思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王顺忠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判处吴思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忠、吴思强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顺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思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顺忠、吴思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赌博机两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