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公福、陈梓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公福,陈梓豪,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公福,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技工学校毕业,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申请执行人陈梓豪,男,201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幼儿,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法定代理人李某(陈梓豪之母),曾用名姚艳杰,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莎车县,现居住于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陈林,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公福、陈梓豪与被执行人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公福、陈梓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公福、陈梓豪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洪垠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