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与赵文英、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赵文英,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瑞珍,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北京宗帜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英,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职工,住乌海市乌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霖,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胜利东街党政大楼内。负责人:宋玉琴,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孟谦,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被告: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胜利东街党政大楼229。负责人:刘海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琴,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文英、原审被告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赵文英系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赵文英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燕审 判 员 周敬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