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定均与文世平、李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均,文世平,李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142号原告:张定均,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文世平,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楼。负责人:凌枫,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定均与被告文世平、李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定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52元,由张定均承担。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恋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