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与钟孟义、张碧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钟孟义,张碧兰,龙岩紫山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6698号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99005605R。法定代表人洪水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孟义,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张碧兰,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岩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配套用房8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696609227X。法定代表人洪水河,董事长。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孟义、张碧兰及第三人龙岩紫山农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220元,减半收取计27110元,由原告漳州紫山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生人民陪审员 许挺祥人民陪审员 林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