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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奚世成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世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20号罪犯奚世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甬象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奚世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和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陈某、王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奚世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奚世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八个月。庭审中,罪犯奚世成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奚世成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奚世成已符合减刑条件,可以按规定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奚世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本考核期履行财产性判项12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奚世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奚世成犯贪污罪,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世成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