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487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30号。法定代表人:崔松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麦惠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皇冠(太仓)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申请减免未获准,经法院通知催交,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腾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