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顾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顾某,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281-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顾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女。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住所地:商南县。代表人:刘某,男,系该厂负责人。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下称钛业公司),商南县某公司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下称大坪选矿厂),顾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珍亚审 判 员 梁洪君代理审判员 朱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郅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