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金铭聚众斗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铭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刑更2号罪犯刘金铭,男,1995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河县。2016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6)吉05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金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柳河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金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柳河县司法局提出,2016年9月23日,刘金铭被柳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复吸,于2016年12月1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刘金铭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刘金铭收监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罪犯刘金铭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2016年9月23日刘金铭因吸毒被柳河县公司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23日,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对刘金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2016年12月中旬,刘金铭在柳河县柳河镇家园旅店207房间内,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经检测,刘金铭尿检呈阳性。据此,柳河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决定对刘金铭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现刘金铭在通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另查明,罪犯刘金铭因本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共计十一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吉05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刘金铭供述、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收监执行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金铭在接受柳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违法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柳河县司法局关于对罪犯刘金铭撤销缓刑的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对罪犯刘金铭因犯本罪已被羁押的十一天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吉05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对罪犯刘金铭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金铭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已被羁押的十一天折抵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洋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