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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遂波与张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遂波,张爱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张遂波,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生,现住宜阳县。被申请人张爱琴,女,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宜阳县。申请人张遂波与被申请人张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申请人张遂波驾驶许园园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张遂波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及保额为200000元的太平洋保险的保函一份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张遂波驾驶的许园园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