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书湧与郑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湧,郑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3416号原告:张书湧,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首见,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康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书湧与被告郑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书湧的委托代理人王首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书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8000元及利息(按约定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付清时至);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到被告承接的重庆市长寿广电乡镇还网工程处务工,至工程完工时原告应领工资为28000元。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支付原告工资,后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给付期限。至约定时间被告未付原告工资。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本院。被告郑康明未答辩。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承包了重庆市长寿广电乡镇还网工程,原告在被告处务工。2016年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书湧2013年长寿广电乡镇还网工程人工工资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2016年2月16日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最高利息计算。欠款人郑康明身份证:5001011985121446542016.2.1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按约定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8000元未付的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清偿。2016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逾期不付按银行最高利息计算,现原告主张按约定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时至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康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书湧劳务工资28000元。二、被告郑康明自2016年2月17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张书湧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实收250元,由被告郑康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张书湧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