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俊兰与孟宪锡、周俊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兰,孟宪锡,周俊武,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83号原告:杨俊兰,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凤鸣,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宪锡,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周俊武,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西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庆学,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连军。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俊兰与被告周俊武、孟宪锡、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6日,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孟宪锡签订了《DN300玻璃钢中水管道购销合同》,约定由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孟宪锡供货纤维增强玻璃钢夹砂管、管件,货款总额为655256元,孟宪锡已支付420000元,尚欠235256元。2016年12月1日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将剩余债权转让给杨俊兰。多次催要未果,故杨俊兰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俊兰撤回对被告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孟宪锡当庭一次性向原告杨俊兰支付230000元,双方即全部清结。二、被告孟宪锡将230000元支付给原告杨俊兰后,河北艾科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威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二被告孟宪锡、周俊武之间的《DN300玻璃钢中水管道购销合同》即已履行完毕。三、原告杨俊兰与被告孟宪锡、周俊武之间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杨俊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玉山审判员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