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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丁西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峰,丁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3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峰,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丁西林,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高云峰与丁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丁西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丁西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云峰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西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云峰发现被执行人丁西林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