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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瑞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瑞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瑞麟,男,汉族,195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连新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再审申请人钟瑞麟因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5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瑞麟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关于广州市人社局“已尽形式审查义务”、其对再审申请人劳动年限认定并无不妥的认定背离事实,因此原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二、原一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理解不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肯定的结论不正确。三、建议认定再审申请人离开单位的时间是1992年1月23日。请求:1.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575号行政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2.改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028200号《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涉案《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政府作出的穗府〔2015〕1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对再审申请人在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的工作起止时间作出正确的认定;3.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当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钟瑞麟的档案中记载其于1982年1月因旷工被作除名处理,该事实有一汽公司的职工处分审批表、一汽公司及其劳资科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广州市人社局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原始档案材料并结合相关规定要求,作出涉案《申请表》认定钟瑞麟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为6年7个月,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广州市政府在受理钟瑞麟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涉案《申请表》,符合法定程序,亦无不当。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再审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申请表》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钟瑞麟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以及对再审申请人的请求理解不清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钟瑞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瑞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窦家应审 判 员 杨雪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桂生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