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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峰与彭中华、彭王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峰,彭中华,彭王氏,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58号原告:桂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彭王氏,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桂峰与被告彭中华、彭王氏、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