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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慧芝、单富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慧芝,单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财保20号申请人:徐慧芝,曾用名徐慧枝,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单富清,男,61岁,汉族,住遂平县新区。申请人徐慧芝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遂平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6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编号8158120117411728000001号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单富清在遂平县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6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