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兰清与刘胜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清,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清,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出生,住蕲春县管窑镇胡岗村*组**号。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蕲春县管窑镇寒婆岭村X组街道。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与被执行人刘胜利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王兰清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兰清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自力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王 晓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