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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玲、祁思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玲,祁思龙,祁思凤,黄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217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连驰,该公司职工。被告马玲,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祁思龙,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祁思凤,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黄辉,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玲、祁思龙、祁思凤、黄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