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文水、卢文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水,卢文电,卢庆生,黄福明,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肖雪清,卢章铭,卢文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090号之二申请人:王文水,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庄宇莉,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文电,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卢庆生,男,汉族,1974年4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福明,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8716-7。法定代表人:卢文供。被申请人:肖雪清,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卢章铭,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卢文供,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王文水与被被申请人卢文电、卢庆生、黄福明、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肖雪清、卢章铭、卢文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赣0104执保2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卢文电名下坐落南山区内环路以南汇宾广场汇锦阁XXX(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及福田区香梅路与红荔路交汇处东南侧缇香名苑X栋XXX(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X)房屋两套。申请人王文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文电名下坐落南山区内环路以南汇宾广场汇锦阁XXX(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及福田区香梅路与红荔路交汇处东南侧缇香名苑X栋XXX(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X)房屋两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