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申请执行汤英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汤英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岩潭村洲岗组**号。被执行人:汤英奇,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云岭镇大宁村河沿*组***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英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号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339号调解书【调解确定:汤英奇确认欠张晓东借款120000元,此款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6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余款60000元;汤英奇若未按约还款,张晓东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按25%收取675元,由张晓东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133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