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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曹晓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曹晓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靖,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晓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网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433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曹晓丽对网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曹晓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网易公司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1.涉案作品已署名来源于新华网或网易女人论坛,并非网易公司直接从曹晓丽博客上转载,且转载的原文亦并未署作者名,未署名不存在故意。2.涉案文章删减部分均是读者来信部分,因读者来信部分著作权不属于被上诉人,故对此部分进行删减,不侵犯被上诉人的修改权��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其自己独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心理损害和不良影响的情形中。具体到本案,网易公司的行为并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名誉减损或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后果,不应机械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二、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明显畸高,应予以调整。1.涉案文章部分内容属于日常生活聊天性质的读者陈述,著作权属于读者;即便认定为被上诉人所有,独创性亦极低,且文章内容格调不高,根本无法通过正规出版渠道发表和传播,被上诉人绝对不会因此而收获正面名誉和经济收益。即使发表在网络上,也是通过自媒体免费发表,不存在所谓的经济损失。2.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承认在广州越秀法院以及天河法��起诉多起案件,故相关住宿费、交通费不能保证仅为本案支出。且住宿费分别为792元以及692元,根本没必要住费用如此高额的酒店,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欠妥,应予调整。曹晓丽未到庭,书面答辩称一审法院让广州网易公司在女人频道进行赔礼道歉惩罚过低,判赔数额也偏低。曹晓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网易公司:1.在其所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曹晓丽书面道歉一个月;2.赔偿曹晓丽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元。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郑州市作家协会于2011年6月14日核发的《会员证》载明:“姓名:曹晓丽,笔名:夏季紫罗兰,出生1973年10月21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新浪网注册信息显示:用户名、唯一号为夏季紫罗兰/434×××@sina.com的用户于2008年8月21日在郑州注册账户,博客昵称及微博昵称均为夏季紫罗兰,联系邮箱434×××@sina.com,身份证号与曹晓丽身份证号一致。新浪博客“夏季紫罗兰的博客”(网址:××/s23s)于2009年5月4日发表了一篇名为《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的文章,文章标注有“文/夏季紫罗兰”字样,全文约1310字。该博客左侧栏“本博简介及声明”中载有“情感倾诉邮箱:434×××@sina.com博客博文均为原创,博文版权所有,未经博主书面允许,谢绝一切个人、网站、纸媒转载。如有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剽窃必究!”字样。河南省巩义市公证处于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2014)巩证民字第528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曹晓丽于2014年10月8日来到该处,向该处申请对互联网上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同日曹晓丽在该公证处操作上网,该处公证员与��证工作人员对上述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了查看,并监督曹晓丽对有关网页进行了截屏粘贴,公证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截屏粘贴完成后,打印了有关网页一份。上述工作记录载明:点击桌面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网址××/11/0514/19/7410B56000264IIU.html点击搜索,打开的网页显示有标题为“丑女搞定成功男的玄机”文章一篇,标题下方标有“2011-05-1419:23:41来源:网易女人论坛”字样,文章登载于女人频道;网页底部显示“网易公司版权所有”等信息。后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显示,广州网易公司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163.com”。经比对,公证保全的上述文章与曹晓丽主张权利的文字作品相比,删除了作品中首段末句“今天,紫罗兰就为女性朋友仔细探讨一下”,并对文章名称略作修改,文章其余内容一致。曹晓丽曾参与并获得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爱让时光来见证——瑞恩杯牵手60年钻石婚”征文活动三等奖。北京天略图书有限公司亦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该公司与曹晓丽约稿《女人魅惑男人无需爱的太多》一文的稿费为1300元。广州网易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Alexa.cn网站访问量查询网络打印件,拟证明网易网站女人频道与网易网站首页的点击量以及访问量差距巨大,曹晓丽要求广州网易公司在网易网站首页赔礼道歉超出了被控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2.涉案网站的检索情况的刻录光盘,拟证明广州网易公司在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曹晓丽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另查明,广州网易公司系于1997年6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服务业等。曹晓丽针对广州网易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原审法院以(2016)粤0106民初15426-15433号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曹晓丽主张本案的经济损失为估算数额,就上述八案的合理费用主张包括住宿费1000元、公证费4000元、交通费2732元、打印复印费400元,上述费用平摊至每案。曹晓丽就上述费用提交了金额为14100元的公证费票据一张,金额为50元的发票一张(复印费),金额为1046元的广州南站至郑州东站的火车票一张及酒店住宿预订网页截图两份(金额分别为792元、692元)。以上事实,有曹晓丽提交的网页截图、新浪网注册证明、会员证、公证书、荣誉证书、发票,广州网易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光盘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提��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曹晓丽提交的网页截图、新浪网注册信息及《会员证》,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曹晓丽享有涉案文字作品《丑女屡屡搞定成功男的五大玄机》的著作权。广州网易公司关于曹晓丽不能证明其系博主夏季紫罗兰及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抗辩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现广州网易公司未经曹晓丽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文章,且故意删除原文中“今天,紫罗兰就为女性朋友仔细探讨一下”可以表明作者身份的部分内容,亦未为作者署名,其行为已侵害曹晓���就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广州网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原审法院酌定广州网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女人频道lady.163.com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的方式向曹晓丽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曹晓丽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广州网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获利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价值、知名度,广州网易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文章用途、使用涉案文章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曹晓丽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网易公司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女人频道lady.163.com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承担);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晓丽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170元;三、驳回曹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结合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广州网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二、原审判赔数额是否恰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州网易公司未经曹晓丽许可,且未为作者署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文章,并对文章作了段落删除处理,该行为已侵犯曹晓丽的著作人身权,广州网易公司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广州网易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酌情判令广州网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女人频道lady.163.com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道歉声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网易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基于本案侵权损失与获利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价值、知名度,广州网易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文章用途、使用涉案文章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及曹晓丽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网易公司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同时,由于原审酌定赔偿额已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故广州网易公司关于涉案文章格调不高及曹晓丽住宿费不合理的抗辩,本院不再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广州网易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搜索“”